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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家集区天瑞源食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4民初17号
案件名称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家集区天瑞源食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谢家集区天瑞源食品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初17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如,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朋,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家集区天瑞源食品经销部,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经营者:谢传霞,女,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本院在审理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家集区天瑞源食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时素君代理审判员  张玉蓉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姚丽娅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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