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165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公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博正家用电器经营部。
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尧王山东路。
经营者姓名: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博正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