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新鲁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漆安鲁,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俊涛,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国平,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济宁新鲁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宁新鲁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宁新鲁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宁新鲁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济宁新鲁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