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3411号原告凌万义。
委托代理人郁俐,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文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万义与被告薛文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万义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万义撤回起诉。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3411号原告凌万义。
委托代理人郁俐,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文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万义与被告薛文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万义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万义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