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0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经营电器店。
曾因贩卖淫秽物品,于2008年被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注册号为11532907号的“lenovo”商标系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包括平板电脑、机顶盒、电视机等,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止。
注册号为11532906号的“联想”商标系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包括平板电脑、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视机等,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0日止。
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从深圳市的方正航(另案处理)处购进标有假冒“lenovo”、“联想”商标标识的电视机共计235020元,并在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聚鑫城3幢115号店面内进行销售。
至2015年12月14日被查获,瑞安市公安局在其店内查获LX-18、LX-2088、LX-2088A、LX-2288、LX-2468、LX-2798A、LX-2798H等七种型号的假冒“lenovo”、“联想”注册商标电视机共计40台,货值金额2万余元,其余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电视机均已被销售。
根据在案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已销售金额21.5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农业银行交易明细、价格说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出库单、托运单、广告纸、人员概要、信息查询、户籍信息证明、方某证言、鉴定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lenovo”、“联想”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标注“lenovo”、“联想”商标的假冒电视机40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