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1590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博乐仁,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恩伟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752。
法定代表人刘文举,负责人。
本院受理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恩伟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恩伟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