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民初字第1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飞,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乡县明兴酒商行,住所地:西乡县城关镇鹿龄路东。
经营者陈明兴,男,生于1981年12月14日,汉族,住西乡县县城关镇城内五组17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乡县明兴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之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1150元,由原告具条来本院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