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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林与石家庄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河北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民终274号
案件名称高林与石家庄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河北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家庄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高林,河北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终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冰,内蒙古天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果利福,河北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林。

原审被告:河北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白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亨瑞,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以下简称四站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高林、原审被告河北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五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站工程处以与被上诉人高林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站工程处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家庄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减半收取,应收275元,由石家庄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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