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2855号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1467号金海大厦2幢308室3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0W。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清区窗外的雪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新张村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35。
经营者:朱伟伟。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清区窗外的雪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