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1501号罪犯陈少波,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深龙法知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少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陈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少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4次;
已缴交罚金4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少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少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