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15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注册号330600000085398(1/1)。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瑾瑾,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市万家乐超市,经营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齐落山路莘苑学生公寓门面房,实际经营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齐落山路银湖创业街025万家乐超市。
经营者:王胜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万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市万家乐超市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