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初79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南县金莲电器超市,经营地址:湖南省南县华阁镇复兴港街。
经营者董金莲,女,汉族,1962年4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金莲电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