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59号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DawnAtlas,副总法律顾问及执法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艳、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世纪恩奴鞋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竹树下松竹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赖海军,经理。
被告:赖海军,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晰,泉州市名牌研究会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与被告晋江市世纪恩奴鞋服商贸有限公司、赖海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负担。
审 判 长 曾晓军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