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266号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号。
法定代表人佟明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永亨泰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A1-102。
经营者刘超,个体工商户,注册号:120110600254757。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永亨泰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26日,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