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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姿与深圳市钰锦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爱芭娜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171、172号
案件名称陈颖姿与深圳市钰锦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爱芭娜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钰锦服饰有限公司,陈颖姿,东莞市爱芭娜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171、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钰锦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单求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颖姿,女,住台湾地区台北市大安区,身份证号码×××1193。

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爱芭娜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单求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钰锦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钰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颖姿及原审被告东莞市爱芭娜服饰有限公司(下称爱芭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2011××××.6)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00、1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陈颖姿在本两案是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不属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的案件……”,故本两案依法不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陈颖姿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钰锦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钰锦公司的住所地法院,依法享有本两案的管辖权。

钰锦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钰锦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钰锦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两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钰锦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第二工业区一区41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两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陈颖姿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两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钰锦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两案拥有管辖权。

因此,原审裁定驳回钰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钰锦公司请求将本两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李忠铭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五月××日书 记 员 阮  海  锋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有关内容: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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