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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新区梅村红娟烟酒食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91民初243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新区梅村红娟烟酒食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梅村红娟烟酒食用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243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新区梅村红娟烟酒食用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经营者蔡红娟。

委托代理人杜宁,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花瓷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新区梅村红娟烟酒食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花瓷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花瓷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青花瓷公司预交),由青花瓷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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