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484号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CharlesC.Grindstaff,职务总裁。
被告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丽娟,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及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