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初13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区远圣电脑科技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长江西路195号德阳数码电脑城内A212商区。
经营者:钟亮。
本院在审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区远圣电脑科技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德阳市区远圣电脑科技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