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初26号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号。
组织机构代码:11412426-3。
法定代表人:潘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一路***号金凤凰大厦。
法定代表人:庄林,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参草堂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郭屋村。
法定代表人:杨鹏,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参草堂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