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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县华联超市第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02知民初169号
案件名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县华联超市第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华联超市第一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169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彬,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汝阳县华联超市第一分店。

经营场所:汝阳县城关镇风山南路大胖对面。

经营者:张秀玲,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科飞,河南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少毅,河南同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汝阳县华联超市第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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