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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10民初8329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县东达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8329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县东达百货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县堡镇镇堡镇北路XXX号。

经营者董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县东达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谦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思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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