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31号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陈美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云香,女,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联平村倪大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云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与被告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