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1号原告深圳市伊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廖文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静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汪昌青。
被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满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贞焰,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沙田,系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讯联电子经营部的经营者,经营场所为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伊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创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赵贞焰、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伊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伊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淦(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