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46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国平,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菏泽传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善,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菏泽传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