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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无锡启云计算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91民初1734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无锡启云计算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启云计算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1734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启云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

法定代表人虞丹蓉。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公司)与被告无锡启云计算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联想公司预交),由联想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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