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1695号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23号(W262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马克·彼得森(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胡莉敏(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自动化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徐赤。
被告:杭州市电子与电器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卜琰。
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杭州自动化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电子与电器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