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92号原告:李文君。
委托代理人:方明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洪晓,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潍州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办利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周杨,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君与被告潍坊潍州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0元,减半收取3090元,财产保全费2147元,共计5237元,由原告李文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