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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与广州市越秀区一泽贝儿工艺品商行、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2016民初2700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04民初2700号
案件名称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与广州市越秀区一泽贝儿工艺品商行、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2016民初270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一泽贝儿工艺品商行,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2700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135Av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

法定代表人:DONYLuc,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育昌,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宏,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一泽贝儿工艺品商行,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万菱广场1层1B040号铺。

经营者:吴震。

被告: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广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纪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一泽贝儿工艺品商行、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一泽贝儿工艺品商行负担(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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