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初37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杭县育婴阁母婴生活馆,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号第*层。
经营者丘新雄。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上杭县育婴阁母婴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因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严 建 锋代理审判员 卢 丰 华代理审判员 刘 瑞 春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琪(代)附主要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