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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鄄城县金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7民初100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鄄城县金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鄄城县金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10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金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经营者:张中,该公司经理。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县金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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