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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康尔明眼镜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呼民知初字第00146号
案件名称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康尔明眼镜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康尔明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知初字第0014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康尔明眼镜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

经营者康学栋,男,满族,住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人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康尔明眼镜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康尔明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退还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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