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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平度市明村镇前楼社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74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平度市明村镇前楼社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村镇前楼社区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74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秋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度市明村镇前楼社区超市。

经营者郑见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明村镇前楼社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度市明村镇前楼社区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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