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邓永伟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刑更4009号
案件名称邓永伟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永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4009号罪犯邓永伟,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住浙江省上虞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绍虞刑初字第8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邓永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6年5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永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4年度监狱表扬。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邓永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邓永伟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永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