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067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文斌,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17号24-3,公民身份证号360121196807296436。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文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