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83号之2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NTROLLERGMBH&CO.KG),住所地在德国希尔登市因登魏登路11号(INDENWEIDEN11,40721HILDEN,GERMANY)。
法定代表人IvoGeilenbrugge。
委托代理人彭晓笛、徐凤梅,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雪,女,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
被告南京浦口区智嵘电子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经营者张晓雪。
被告张晓磊,男,汉族,1991年10月29日出生。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与被告张晓雪、南京浦口区智嵘电子经营部、张晓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晓雪、南京浦口区智嵘电子经营部和张晓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晓雪、南京浦口区智嵘电子经营部和张晓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