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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惠山区长安上海青远超市长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11民初152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惠山区长安上海青远超市长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区长安上海青远超市长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52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连川,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惠山区长安上海青远超市长宁店,经营者徐海东,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惠山区长安上海青远超市长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惠山区长安上海青远超市长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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