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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昌珉与陈正旺、潍坊凯德豪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民终281号
案件名称修昌珉与陈正旺、潍坊凯德豪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修昌珉,陈正旺,潍坊凯德豪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2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修昌珉。

委托代理人:黄兴辉,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修光华,系修昌珉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正旺。

委托代理人:刘巍,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庆娟,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凯德豪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王录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巍,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芳芳,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修昌珉因与被上诉人陈正旺、潍坊凯德豪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修昌珉的委托代理人黄兴辉、修光华,被上诉人陈正旺的委托代理人刘巍、赵庆娟,被上诉人潍坊凯德豪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巍、郝芳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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