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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戈班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得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10民初1621号
案件名称圣戈班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得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圣戈班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得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621号原告:圣戈班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王桥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JAVIERGIMENO,该公司亚太区。

委托代理人:陈庆海,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得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

法定代表人:阮国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圣戈班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得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圣戈班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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