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7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同仁眼镜店。
经营者:王增奎。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成武同仁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费用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