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0377号原告: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1号2708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738236-7。
法定代表人:安忠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垂军,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建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黑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20号第四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054678-2。
大定代表人:张禹,职务不详。
被告:中山市好益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黄圃镇横档村工业路横档山边,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923149-6。
法定代表人:梁永康,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物通时空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6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960860-1。
法定代表人:贾信河,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重庆黑卡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好益佳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物通时空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