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01号原告:蒋艳,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代理人:赖瀚琪,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水口镇珠峰卫浴厂(经营者谭杰峰,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组织机构代码XXX。
被告:谭杰峰,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艳诉被告开平市水口镇珠峰卫浴厂、谭杰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艳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