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民初3号原告:浙江日井泵业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莫利波。
委托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日井泵业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法定代表人:王仙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巫宇辉,广东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日井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日井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日井泵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就侵权赔偿事宜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日井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属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日井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日井泵业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浙江日井泵业有限公司预交,由本院退回1150元给原告浙江日井泵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