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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锡山区东升世纪华联日用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91民初2408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锡山区东升世纪华联日用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东升世纪华联日用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240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东升世纪华联日用品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

经营者朱朋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东升世纪华联日用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裕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裕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裕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元(此款已由张裕公司预交),由张裕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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