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305号原告:陈福胜,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林绮华,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比特福塑料电器厂。
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钟庭稳,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系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比特福塑料电器厂的经营者。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永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陈福胜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比特福塑料电器厂、钟庭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胜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75.05元,由原告陈福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