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53号之一原告:丁义华。
委托代理人:谢馥蔚,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书彪,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文彬。
委托代理人:谢馥蔚,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书彪,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区龙水镇余二五金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负责人:余良。
委托代理人:蒋达均,重庆市大足区三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顺超。
委托代理人:蒋达均,重庆市大足区三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义华、郭文彬诉被告大足区龙水镇余二五金加工厂、陈顺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义华、郭文彬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义华、郭文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义华、郭文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丁义华、郭文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