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281号原告象印魔法瓶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
法定代表人市川典男,代表取缔役社长。
委托代理人沈丽,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晓艳,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象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智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印魔法瓶株式会社诉被告上海象印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印魔法瓶株式会社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印魔法瓶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7元,由原告象印魔法瓶株式会社减半负担人民币2,213.5元。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代理审判员 程 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