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初177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共青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共青农场交通街3委81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彦山,场长。
委托代理人段进生,男,汉族,1956年7月12日生,该农场政研室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黑龙江共青农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