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535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凯凯日用百货超市。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元公司)与被告汶上县凯凯日用百货超市(以下简称凯凯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1997年,是国内规模最大的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核桃饮品企业。
2013年1月23日,原告获得名称为“包装箱(核桃乳精品型)”(专利号:ZL201230393601.5)外观设计专利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ZL201230393601.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经查,原告所诉被告凯凯超市,其登记字号名称、经营地址与本案中实际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的字号“东城超市”及其经营地址均不一致,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者存在联系。
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