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军、王亚娟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82号之二
案件名称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军、王亚娟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周军;王亚娟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82号之二原告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吴林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佳瑾,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吾翼彪,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军。

被告王亚娟。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文家,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军、王亚娟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6年4月28日,原告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周军、王亚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合计3525元,由原告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欣悦附件: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