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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伟奎与福山区清洋秦丰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6民初314号
案件名称宋伟奎与福山区清洋秦丰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伟奎,福山区清洋秦丰炸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314号原告:宋伟奎,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祥和路**号内*号。

委托代理人:闫化剑,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广清,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山区清洋秦丰炸鸡店。

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

经营者:柴志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伟奎诉被告福山区清洋秦丰炸鸡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案,原告宋伟奎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伟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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